桃李实验学校新建项目能源接入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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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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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7000260921136489-0738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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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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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李实验学校新建项目能源接入 合同 合同编码: 11N42485013X20264004 甲 方 :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 乙 方 : 上 海 环 城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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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能源系统接入合同 甲方:上海市普陀区教育事业服务中心 乙方:上海环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系用能地块的建设单位; 乙方系能源站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单位; 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区域集中供能能源系统接入服务之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在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节 术语和定义 1.1 集中供能:为周边地块用户提供区域集中统一的建筑空调冷热源服 务,针对用能区域实际需求,本合同乙方提供的供应服务为空调冷热 源。其中以低温冷水为空调冷源,以中温热水为空调热源。 1.2 系统接入,指甲方用能区域与乙方区域供能系统完成镶接。 1.3 用能单位,指甲方用能区域的实际能源使用方,暂定为桃李实验学校 新建项目(由甲方明确)。 1 .4 冷热负荷指标: 指乙方根据用能单位所属行业用能特性配套设置的冷 热负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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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5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 (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节 用能区域及范围 2.1 用能区域 用能区域:桃浦智创城 069A - 01 地块用能单位 ( 上海市普陀区皋兰山路 191 号 ) 。 2.2 接入面积计容面积 接入面积为 : 44486.84 平方米 2 .3. 供能时间 2.3.1 合同约定供能期:根据甲方要求,合同约定供冷期为每年的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 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供冷天数为 122 天;合同约定供热 期为每年的 12 月 1 日至次年的 3 月 31 日 ( 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供热天数 为 91 天。 2.3.2 合同约定每天供能时间段: 7 时 - 22 时。 2.4. 供能量 2 .4.1 该用能单位冷热负荷指标:冷负荷指标为 106.5w/ ㎡,热负荷指标 为 55.6w/ ㎡。 2.4.2 满足用能单位用能需求,年用量约 12046546kwh/ 年。 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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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点至能源站侧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一次侧系统 ( 包含供能管道、阀门、 压力表、温度表、能量计量表等设施设备 ) 均由乙方负责运行管理。乙方 的能量计量表、温度计、压力表以及相关阀组位于甲方换热机房内,该 系统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甲方应提供相关的配合以完成安装工作,换 热站房内提供电力以维持能量计量表正常运转。能量计量表、温度计、 压力表及相关阀组均属于乙方管理范畴,乙方对运营管理界面范围内的 供用能设施承担运营、维护、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责任,甲方不能擅自 操作乙方运营管理界面内的系统设备,并需对乙方该等系统设备妥善看 管。 甲方负责学校内换热站房板式换热器至学校内各个场所的空调系统,以 及换热站房至接入点管道的运营管理。 3 .2 供能接入时间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采购人用能区域与供应商区域供能系统完成对接 第四节 费用及支付 4.1 接入费 接入费单价详见投标文件,接入面积为 44486.84 平方米,接入费总额 为大写:玖佰柒拾捌万柒仟壹佰零肆元捌角 ( ¥ 9787104.8 元 ) 。 4 .2 能源使用费 能源使用费单价为 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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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⑵乙方设备进场后,且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 的【 50 】 % (即【 】元人民币)。 ⑶竣工结算后,甲方根据结算金额支付尾款。 上述款项甲方将于 2027 年 9 月前予以支付。 4.3.2 甲方安排用能单位与乙方签订供能合同,由用能单位每月支付能源 使用费。 第五节 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5.1 按照本合同第四节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接入费。 5 .2 甲方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全隐患,对超出使用 年限、影响使用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5 .3 如甲方由于管理、使用不当造成的用能故障,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 方可协助分析和排除故障。 5 .4 如甲方存在用能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 自行改变房屋结 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或整改。因甲方原 因可能造成供能设施损坏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中断供能并要求赔偿。 5.5 甲方配合乙方安装集中供能相关阀门、仪表等设备设施,并为后期运 维提供便利条件。 5.6 正式供能开始前,甲方应安排用能单位与乙方签订供能合同,明确 接入面积须使用集中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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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源使用费缺口。(按照入驻新学校招生实际情况,后续在乙方与用能单 位签订的供能合同中明确) 第六节 乙方的权力及义务 6.1 按照合同第三节约定,完成用能单位能源接入服务。 6 .2 乙方在供能之前对甲方用能系统的施工、 调试相关过程进行复核与验 收,主要包括: 1 )甲方开发建筑内装饰吊顶前须乙方对甲方的能源相关 隐蔽工程验收通过; 2 )空载调试阶段中重要工序需经过双方共同确认, 对管道试压、冲洗、单机空载试验等各项重要工序,甲方通知乙方能源 站参与检查以确保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乙方需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 整改意见。乙方的复核、检查与验收等不免除甲方的任何责任,甲方仍 应自行对接入系统、用能系统承担全部责任。 6 .3 如合同终止的,甲方在接入系统拆除前,需要向乙方报备,经过乙方 确认后,在双方共同见证下,并且不影响双方各自设施及供能系统的情 况下,由甲方自费拆除接入系统。甲方亦可委托乙方拆除,拆除和恢复 费用与最终能源费用一并结算。 第七节 保密条款 7.1 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 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获得的或收 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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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合同目的而 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7.2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 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7.3 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二十年内仍然有效。 第八节 违约责任 8. 1 如因乙方原因违反 3.2 条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 损失。如因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 3.1 条约定的施工条件的,乙方不承担违 约责任。 8. 2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 他救济手段。 8. 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 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九节 不可抗力 9.1 “ 不可抗力 ”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水灾、土壤侵蚀、下陷、地 面沉降、爆炸及由此造成的管线破损或故障等等。 9.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 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 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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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 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 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9.4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 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一方不 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 180 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 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 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 担责任。 9.5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节 其他约定事项 1 0.1 能源接入合同有未尽事宜,或因面积、双方法人登记注册信息以及 其他情况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 以签订补充合同或技术合同,补充合同或技术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如内容冲突,以后签的合同或合同为准。 1 0.2 建筑物的产权关系发生变更时, 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在地块全寿命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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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十一节 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 9.4 条 ( 不可抗力 ) 的规定解除。 11.3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 本合同: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90 日 内未得到纠正。 11.4 本合同解除后,系统接入应当终止实施,甲方自费拆除接入系统, 供能设施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如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则守约 方的拆除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1.5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违 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 的履行。 第十二节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12.2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 议、 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节 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 未经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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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的权利和义务。 13.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书面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 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正文的规定。双方补充、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4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甲、 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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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Ae 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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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 甲方 ( 盖章 )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服务事业中心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怒江路 229 号 法定代表人:胡佳宁 联系人:匡老师 电话 : 62570844 邮政编码 : 200333 纳税人识别号 ( 增值税开票信息 ):113101070024423040 开户银行:工行普陀大渡河路支行 银行账号 : 1001225229500017266 乙方 ( 盖章 ) :上海环城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 2891 弄 100 号 1 幢 A350 室 法定代表人:朱静(男) 联系人:陈晶晶 电话 : 1381681331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营业厅 银行账号 : 1001323509100143966 签约日期: 年 月 .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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