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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枢纽上海东站站本体公安信息化配套子系统建设项目公告

上海市公安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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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东方枢纽上海东站站本体公安信息化配套子系统建设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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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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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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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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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0000260409102120-00344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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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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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公安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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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枢纽上海东站站本体公安信息化配套子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 合同编号: 2026-01059 项目名称:东方枢纽上海东站站本体公安信息化配套子系统建设项目 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 :上海市公安局(主管)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 128 号 邮政编码: 200042 电话: 22021890 传真: 22021822 联系人:沈欣伟 乙方(受托人) :上海晟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春路 7666 弄蒲溪科创园 12 号 601 、 602 室 邮政编码: 201101 电话: 021-60129655 传真: 021-60129655 联系人:赵华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万科支行 账号: 4403893105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 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 “ 合同 ” 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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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 1.3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信 息系统项目集成设计、设备材料或成品软件供货、软硬件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 服务等工作。 1.4 “ 甲方 ” 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 1.5 “ 乙方 ”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 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 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 连带责任。 二、合同主要要素 2.1 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 在站本体内部建设相关公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接入相关公安网络, 满足东方枢纽上海东 站站本体公安民警正常履责的基本需求,为东方枢纽上海东站的顺利运营提供有力支撑。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信息系统项目集成服务。 乙方所 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各部分组成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信息系统的配置、 功能、 规格、 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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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3.6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 4.1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质量要 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本合 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等机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调整的,导致招标文件(采 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须做相应调整时,双方各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修改相应规 范及要求,以使乙方提供的信息系统质量满足前述调整后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标准 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 (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 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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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4.2.2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 并且就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做任何 的权利保留。乙方保证其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2.3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和交付的成果以及在履行本项目义务中使用到的所有 数据、文件、信息不会引起任何第三方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向甲方或 甲方的关联方及合作方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主管单位和甲方的合作单位等) 发出侵权指控 或提出索赔。若有,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解决纠纷。 4.2.4 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构成上述侵权导致甲方损失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 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 证费、鉴定费等 4.3 检查和验收 4.3.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 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 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 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 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4.3.2 合同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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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7 如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市级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的,乙方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 安全评估办法》申报并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通过验收。 五、服务费用的支付 5.1 合同金额 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 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 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 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2 付款方式 第一笔 - 预付款( 30% ) :合同签订生效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 付款;第二笔 - 付款( 50% ) :完成信息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工作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 10 个 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合同款;第三笔 - 尾款( 20% ) :通过最终验收且采购人收到有效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 5.3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 六、履约保证金 6.1 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后 1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第 2.5 条规定的履约 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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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 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 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7.1.2 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 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为止, 并按本合同有 关规定给予处理。 7.1.3 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或因未能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 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给甲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时,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7.1.4 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 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 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5 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 员的要求。 7.1.6 甲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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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2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2.1 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7.2.2 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7.2.3 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7.2.4 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 按照实际进度与环节落实所对应项目整体及各环节管 理工作, 按照规范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相关管理与实施记录, 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 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实施人员名单、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 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 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 7.2.5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并将其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包括相 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 护手册和 / 或服务指南。如项目包含软件开发的内容,乙方有义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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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 ( 5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 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 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 7.2.9 乙方提供的项目工作涉及软件的(含软件载体、代码和文档) ,软件不加密,不 限制甲方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 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 上述手续。 7.2.10 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 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 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 7.2.11 乙方保证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及流程,仅用于本合同项下软件和信息系统的 设计、开发、测试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7.2.12 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中,不包含任何病毒或其它的允许非法对信息系 统进行访问(包括删除、关闭等)的功能;乙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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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5 乙方应保证所供信息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 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 或证实信息系统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 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7.2.16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 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2.17 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 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 7.2.18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甲方的安全制度,保障 甲方资料和设备的安全。 乙方如需进入甲方机房工作, 只能在甲方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 涉及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操作行为) ,如需跨区操 作必须得到甲方项目联系人确认。 服从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协调, 保证在合法且不侵 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 7.2.19 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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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的,乙方需接受甲方对前述人员做出的更好的调整。 7.2.24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7.2.25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 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 八、保密及廉洁条款 8.1 保密 8.1.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 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所有数据、 信息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账号信息、 图表、 文字、 计算过程、任何形式的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相关工作程序等)以及因履行本项 目而形成的数据、 信息和任何形式的工作成果, 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 对的对象, 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对于甲方提供的临时账号的使用, 及对组件开发的账号密码的信息加密及保密要求,参照本保密义务条款执行。 8.1.2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 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 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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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 乙方应当 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8.2.3 乙方承诺并且确认, 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 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 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 9.1 乙方因履行本项目而产生的所有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开发的软件、 源程序、 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以及阶段性、过程性成果 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应配合 甲方进行相关权利登记或申请。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 用本项目成果的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9.2 在不影响上述条款规定的由甲方取得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 双方因履行本 项目而被授权接触或使用对方之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和 / 或任 何其他相关资料、 数据等涉及的任何权利, 均不视为向另一方转让上述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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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 赔偿的范围将包括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 由甲方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 10.3 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或知识产权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项目合同价的 百分之三十( 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 部分。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甲方还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4 乙方有其他违反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行为,乙方应当支付本项目合同价的百分之二 十( 20%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 甲方的损失将包括但不限于: ( 1 )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未能按约定履行而额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因寻 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替代方案而支出的费用) ; ( 2 )甲方因乙方违约受到行政处罚、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 3 )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向乙方进行索赔,或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 方的主张、投诉、诉讼、仲裁或行政机关处罚而进行抗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交通、住 宿、诉讼费、仲裁费、保全担保 / 保险费、公证费以及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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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差额; ( 2 )甲方可自行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 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 “ 不可抗力 ” 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 ,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 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 。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 对方,并在 15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 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 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 以 EMS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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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2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 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 ,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 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 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1.3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 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 进行费用结算。 12.2 合同中止 12.2.1 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 自中止合同。 12.2.2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 12.3 合同变更 12.3.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 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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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 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 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 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 ,变更须提 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五、其他 15.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 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 15.2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 政局备案。 15.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上海市公安局(主管) 乙方(盖章) :上海晟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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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履约验收方案 一、验收组织 验收组织方式  自行组织 / □委托第三方 验收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主管) 二、验收方式与程序 邀请本项目的其 他供应商参加验 收 □是 /  否 邀请专家参加验 收  是 / □否 邀请服务对象参 加验收 □是 /  否 第三方检测机构 参加验收 □是 /  否 □是 /  否 □是 /  否 参加抽查检测 抽查比例 存在破坏性检测 被破坏的检 测产品处理 方式 履约验收方式  一次性验收 / □分期验收 履约验收时间 自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 60 日内 验收程序 一般验收程序 三、验收内容与标准 序号 验收环节 验收内容 验收标准 1 货物清单 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外 观质量 与合同要求一致 2 性能指标 运行状况及安装调试 与合同要求一致 3 质量证明文件 售后服务承诺 与合同要求一致

官方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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