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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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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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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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141260415103790-1534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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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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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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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小企业声明函 AAT] CREE)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 (2020) 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 参加_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的 宣 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程_)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 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宣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程〈标的名称) ,属于_建筑业 : 承建〈承接) 企业为”上海 本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_〈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_95 人,营业收入为、14081.7796 万 元,资产总额为_4880.649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_〈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 承建〈承接) 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日期, 2026 年 10,8 28 日MR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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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1526-W14133414)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上海康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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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3 竞争性磋商公告 ..................................................................................................................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8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9 供应商须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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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竞争性磋关 1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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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康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 对宣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程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宣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程 2、采购编号:1526-W14133414 3、采购预算:人民币 176.07 万元。(最高限价 175.259979 万元) 4、建设内容:根据《浦东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2023-2027)建设工作要求》,对该路段进行提档 升级。实施范围为东起南六公路,西至煜超标准件厂(镇界),总长度为 803m,现状车行道标准宽度为 9m,总面积约为 7227m2。对一般路段车行道铣刨加罩、强度不同的区域采取基层补强,更换路缘石,两侧 绿化(行道树)补种提升,重新漆画道路标线、增设警示标牌、红白杆等,同步实施道路附属工程、安防 工程。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5、工期:90 日历天。 6、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 项目。 7、响应文件有效期:报价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日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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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确认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可于 2026-10-09 至 2026-10-15,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 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 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 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 (2)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 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6-10-28 13: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6-10-28 13:0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浦东新区康桥东路 1 号 10 号楼 2 楼会议室。 电子投标文件:www.zfcg.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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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康桥东路 1 号 10 号楼 2 楼会议室。(4)响应文件(电子及纸质)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以电子采购平台 显示时间为准)送达的,均将拒绝接受。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单 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8888 号 联 系 人:朱老师 邮 编:201399 电 话:58185621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康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康桥东路 1 号 10 号楼 2 楼 联 系 人:仇东英 邮 编:201315 电 话: 13564114705 传 真:68015999 宣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程采购需求 一. 项目概况 1. 工程名称:宣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程 2. 项目预算:项目总投资 205.87 万元,其中建安费 175.52 万元,二类费用 20.54 万元,不可预见费 9.81 万元。 3. 工程地点:宣桥镇 4. 建设内容:根据《浦东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023-2027 )建设工作要求》,对该路段进行提档 升级。实施范围为东起南六公路,西至煜超标准件厂(镇界),总长度为 803m ,现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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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购实施日期:计划 2026 年 10 月实施 6. 计划工期: 3 个月,具体以实际为准。 二. 采购目标 1 、对本项目的建设施工内容进行采购 三. 政策功能 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强制采购在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的品目。2)鼓励节能 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3)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 的产品。 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 5)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四. 一般要求 1. 质量: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 验收合格,合格率 100%。 2. 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达 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合格工地。 3. 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采购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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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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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采 购 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8888 号 联 系 人:朱米天 电 话:58185621 1.1.3 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康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康桥东路 1 号 10 号楼 2 楼 联系人:仇东英 电话:13564114705 1.1.4 项目名称 宣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程 1.2.1 资金来源 区、镇二级资金 1.2.2 项目出资比例 区 80%,镇 2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工程范围 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工程量清单描述。 1.3.2 工期 90 日历天 1.4.1(1) 供应商应具备 本项目服务的 条件 资质条件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相关内容.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1.9.1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1.10.1 磋商答疑会 答疑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将另行通知。在答疑会上,采购人和代理 机构只答复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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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版 1 份(含商务标、技术标)。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 商务标、技术标。(报价软件及盖章 PDF 文件) 3.7.6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和硬封面装订。 4.1.1 响应文件包装要求 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 封口处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 4.1.2 响应文件封套标记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宣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程响应文件 在2026-10-28 13:00:00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 响应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 4.2.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0.3 项 4.2.2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即磋商地点) 浦东新区康桥东路 1 号 10 号楼 2 楼会议室 4.2.3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5.1.1 供应商出席的人员及磋商 时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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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 格给予 6%-10%(工程类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 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3)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 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 可给予联合体 2%-3%(工程类 1%-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 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4)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 持。 (5)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 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3、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 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4、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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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标截止 投标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与开标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 6 开标 参加开标会议, 在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网上投标文件网上提 交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投标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出席开标会议。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 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 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 7 投标文件解密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 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 标文件解密。 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将其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8 开标记录的确认 投标文件解密后, 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 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投标供应商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投 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 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投标供应商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投标文件开标 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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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中所叙述的项目的采购。 1.2 本次招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方式,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定最合适的中标人。 1.3 本项目招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 2.定义 2.1 “招标方”系指第一部分所指的组织本次招标的组织单位。 2.2 “投标方”系指向招标方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2.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售后服务的义务、安装、技术协助、培训服务以及其 他类似义务。 3.合格的供应商 除具备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叁级及其以上资质。 3.3、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其以上资格。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 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 项目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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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踏勘现场 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勘集中 地点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 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答疑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 答疑会。 10.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 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1.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 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人”,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 行理解。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2.1 竞争性磋商文件是阐明磋商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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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按本章第 13.1 项、第 13.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1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14.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对已发 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4.2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该澄 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4.3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最后 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5. 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组成中若竞争性磋商文件有提供格式需要签字盖章的附件,则需打印 下来签字盖章后扫描) 15.1 商务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承诺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 A(磋商报价表)、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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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价包含本项目所涉及的仪器设备、人员成本、利润、税收、保险等全部费用。最终支付的金额 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审价结果为准。 (2)响应方应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条件信息,结合响应方企业自身的特点,参照有关的收费 标准,进行合理的磋商报价。 (3)以表格或其他直观的形式列出各部分明细,涉及经验估算或预测的需提供详实的案例以及合理的 测算/计算过程,涉及计提项目、摊销项目均应列出计算式。 (4)响应方认为费用支出中不应当由中标人承担的费用以及代扣代缴的费用,应分别以表格或其他直 观的形式列明并进行汇总,未列明的均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由响应方承担。 (5) 有关服务工具以及其他消耗品等产生的费用, 由响应方根据实际耗用量及自身管理经验进行估算, 本项应计入报价。 (6)本工程项目财政核定工程费用为 175.259979 万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该预算金额。原则上如 无重大变更竣工结算总造价也不得超过该预算金额。报价精确到“元”,计算错误由响应方承担,大小写 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响应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方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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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 19.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0.磋商 20.1 磋商准备 20.1.1 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时需提交的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1。 20.1.2 磋商前,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20.1.3 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 证明其出席。 20.2 拒绝接收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 20.2.1 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0.2.2 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20.3 磋商程序 20.3.1 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 CA 证 书及有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卡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签名并解密磋商响应文件。 20.3.2 磋商活动遵循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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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根据本磋商文件所附的磋商办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20.3.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 案条款等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0.3.7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 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0.3.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 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 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3.9 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20.4 报价 20.4.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 a 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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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 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 清、说明。 (2)澄清、说明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澄清、说明属于 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磋 商小组的要求。 21.3.3 磋商小组负责人在磋商小组中产生,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磋商小组形成的书面评审报告上签字。 22.成交和公告 22.1 成交人确定 22.1.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对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2.1.2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2.1.3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 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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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3.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 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3.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23.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4.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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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资质)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及评审办法 一、资格(资质)性检查表 序号 评定标准 通过打 “√” 未通过 打“X” 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的:(1)投标人的资质证 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建造师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文件内容、 签署等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 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投标文件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条 所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投标函;法人代表授权书;开标 一览表等。 投标报价 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招标控制价; 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违法行为 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其他 评标委员会认为没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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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办法 一、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 程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20 分)+技术文件得分(80 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3 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 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 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终报价进入报价得分。 二、确定入围供应商 全部入围。 三、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一)响应文件未经供应商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本项指响应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磋商承诺书; 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3、共同磋商协议(如有)。 (二)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磋商协议的(如有) 本项指共同磋商协议未按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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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改变工程量的; 2、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3、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 4、其他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六)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七)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四、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一)、技术评审内容:(32—80)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8-16)分; 2、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7-14)分;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5-10)分; 4、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5-10)分; 5、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 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5-10)分; 6、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 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0-3)分; 7、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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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部分(20 分): (1)报价得分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说明 1 磋商报价 20 分 1、根据财政部财库【2014】214 文件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 终磋商报价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100; 注:评标基准价为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的所有投标中的最低磋商报价。如评审中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一)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 50%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 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 (二)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 50%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 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响应报价×50%; (三)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四)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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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 合同中心 - 合同编码 ] 上海市公路工程 施工合同 (C-HT-2.1)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 二 ○ 二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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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各方: 甲方: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名称 _1] 乙方: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 地址: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联系人 ] 法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性别:[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 “ 发包人 ” )为实施 宣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 程 ,已接受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_1] (以下简称 “ 承包人 ” )对该项目 ___ 施工 ___ 标段施工的 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根据《浦东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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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为东起南六公路,西至煜超标准件厂(镇界),总长度为 803m ,现状车行道标准宽度为 9m ,总面积约为 7227m2 。对一般路段车行道铣刨加罩、强度不同的区域采取基层补强,更换路缘 石,两侧绿化(行道树)补种提升,重新漆画道路标线、增设警示标牌、红白杆等,同步实施道路 附属工程、安防工程。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1 )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 )专用合同条款; ( 5 )通用合同条款; ( 6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 7 )技术规范; ( 8 )图纸; (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0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方案; ( 11 )其它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 序在先者为准。 4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_ [ 合同 中心 - 合同总价大写 ] ____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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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签字) 法定代表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法人姓名 _1] (签字)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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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 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 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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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 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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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 ( 2 )中标通知书; (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4 )专用合同条款; ( 5 )通用合同条款; (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图纸; (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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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 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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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 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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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 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 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 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 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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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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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 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 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 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 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 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 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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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 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 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 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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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 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 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 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 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 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 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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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 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 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 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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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 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 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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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 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 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 避免对环境造成破 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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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 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 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 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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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 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 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 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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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 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 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 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 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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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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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 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 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 (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 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 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 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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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 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 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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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 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 ( 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 B1 ; B2 ;B3 ····· 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 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 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 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指第 17.3.3 项、 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 Fo3 ····· 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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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 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计量资料。 (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 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 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 5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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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 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 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 (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 2 )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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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 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 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 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 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 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 1 )工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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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 ( 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 ( 4 )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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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 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 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 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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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 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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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 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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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 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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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 2 )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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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 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 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 (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 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 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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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 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 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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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 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 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 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 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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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 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 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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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 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 “ 技 术标准和要求 ”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 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 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 ~表 5.5 )。 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 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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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5 目: 1.1.6.2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 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3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 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4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 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 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5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 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 1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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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 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 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 护手册各 2 份 供监理人批准。 ( 1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 2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 3 )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 4 )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 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 提出进一 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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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 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1 )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 程; ( 2 )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 3 )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 4 )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 5 )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 6 )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 7 )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 8 )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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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 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 细化 为: (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 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 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 “ 临时占地计划表 ” 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 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 (电力、 电信、 房屋、 坟墓除外) 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临时 占 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 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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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 ( 6 )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 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竣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 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 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 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 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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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 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 8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 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 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 )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 2 )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 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 障部门备案。 ( 3 )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 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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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 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 4.10.1 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 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 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2 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 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 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 1 ) 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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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1.2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4.1.10 项( 1 )目 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 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 划和(或)质量要 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 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 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有关费用。 需要发包人协调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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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 8 )爆破工程; ( 9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 10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 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 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 人应在本项目工程 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 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 ~ 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 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 1 )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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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 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 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 3 )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 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 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 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 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 整齐妥善存放 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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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 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7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 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 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向发包 人备案。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 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 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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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 除此违约金。 ( 4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 5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竣工验收证书,则 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 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 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 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本条补充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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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7 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 13.2.3 项 ~ 第 13.2.10 项: 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 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 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 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 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 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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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细化为: ( 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 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2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 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 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 )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 加工、 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约定, 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 包人承担。 15.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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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 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 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 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 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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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 7 )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 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 “ 总额 ” 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 1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 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 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 2 )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 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 件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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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 1 )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 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 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 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 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 2 )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 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 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 日算起(不计复利)。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1 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 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 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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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 2 )目细化为: (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3 天内, 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 ( 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 付给承包人。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 2 )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 18.3.2 项补充: 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 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应按发包人 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竣工验收证 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和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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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 1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 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 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 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 2 )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 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 3 )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 4 )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 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 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 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 (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至第 700 章 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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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 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 2 )目细化为: (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 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 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 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1 )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 2 )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 引起者除外; ( 3 )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 4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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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 7 )目细化为: ( 7 )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 8 )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 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 9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 10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 4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 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 5 )目细化为: ( 5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 6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 ( 4 )、( 5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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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 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 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 ( 2 ) ~ ( 4 )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 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 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 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 1 )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 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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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 “ 通用合同条款 ” 及 “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进行补 充和细化,除 “ 通用合同条款 ” 明确 “ 专用合同条款 ” 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 “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明 确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 “ 通用合同条款 ” 及 “ 公路工程专 用合同条款 ” 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 1 ) “ 通用合同条款 ” 中明确指出 “ 专用合同条款 ” 可对 “ 通用合同条款 ” 进行修改的内容 (在 “ 通 用合同条款 ” 中用 “ 应按合同约定 ”“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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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 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 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政府 11310115002469777U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8888 号 邮政编码: 201314 2 1.1.2.6 监理人:由发包人指定 地址: / 邮政编码: /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 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 在该工 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 金额超过了该单项 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0%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 签约合同价的 0% 6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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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 按照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 17.2.1 ( 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16 17.2.1 ( 2 ) 材料、 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0%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2 份 18 17.3.3 ( 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4% 签约合同价或 30 万元 19 17.3.3 ( 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0‰/ 天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 3% 合同价格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 质量保证金利息的计算方式 } ☑ 否 21 17.5.1 (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的份 数: 2 份 22 17.6.1 (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包括相关证明材料) 的份 数: 2 份 23 18.2 ( 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1 份 24 18.5.1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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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 “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 4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项目送审资料,否 则项目不予组织验收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台风蓝色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停止露天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2) 暴雨黄色预警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 切断低洼地带有的室外电源, 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3)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4)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升至 40°以上,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5)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避免户外活动。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 6 )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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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发包人违约 22.2.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 约金如下:每出现一项违约情况,违约金按照合同价的万分之三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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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 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 ,不得 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 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 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 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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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 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 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 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 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 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 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 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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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安全施工责任协议书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 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 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 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 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 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 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 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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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 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于承 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 .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 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 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 (500 至 1000 元/次 ) 。 4 .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 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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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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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工程名称)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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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编号: 标 段 号: 工 程 (工程名称) 工 程 (标段名称) 工 程 量 清 单 法定代表人 招标人: 或其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 工程造价咨询人: 或其授权人: 编制人: 审核人: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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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 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 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招标人约定如下: ;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中没有且本章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 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 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 工程变更、 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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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 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 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中涉及“材料暂估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 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 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 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 2.6.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 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投标报价中必须给 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2.6.5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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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暂定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 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 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 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 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 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 价。 2.9 增值税:____%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 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 号执行)。中小企业增值税率按相关规定计取。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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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 目特征同义。 3.1.6 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3.1.7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 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8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 定义。 3.2.2 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 打印错误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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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材料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 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 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 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 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 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 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及增值税。除按 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 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增值税。 3.4 其他补充说明 4.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 1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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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单体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工作内容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备注 综合 单价 合价 其中 人工费 材料 暂估价单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1.按照费用计算要求,须在表中填写人工费。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请将暂估价单价填入表中。 3.本表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由招标人填写,金额所包含表中的内容由投标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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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单体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 项目特征描述 工作内容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序号 组价内容 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 工程 内容 含量 单价(元) 合价(元)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机械) 使用费 企业管理 费和利润 小计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机械) 使用费 企业管理 费和利润 合计 1 组价 1 2 组价 2 3 ...... 合计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明细分析(元) 清单 人材 机分 析明 细 组价内容 人材机分类 名称 规格及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小计 其中材料暂估单价 其中材料暂估合价 组价 1 人工费 工种 1 工种 2 材料费 材料 1 材料 2 施工机具 (机 械)使用费 施工机具(机械) 1 施工机具(机械) 2 组价 2 人工费 工种 1 工种 2 材料费 材料 1 材料 2 施工机具 (机 械)使用费 施工机具(机械) 1 施工机具(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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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措施项目清单汇总表 措施项目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价格(元) 备注 1 安全文明施工项目 1.1 … 1.2 … 2 措施项目 2.1 … 2.2 … 3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 3.1 … 3.2 …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1.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构成详见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组成详见大 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组成明细表。 2.本表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由招标人填写,价格部分由投标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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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清单明细表 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清单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名称 计量单位 项目名称 工程内容 及包含范围 金额(元) 小计金额(元) 环境保护 项 垃圾处理 噪声控制 扬尘控制 光污染控制 文明施工 边界设置 出入门及两侧设置 管线保护 施工区域设置 工程内临时通风、排烟 现场消防设置 智能化设置 临时设施 办公区设置 宿舍设施 食堂生活设施 现场厕所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安全施工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作业人员必要的安全防护 合计 注:1.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及包含范围参照本市住建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安全文明施工项目清单的规定,除有规定外需根据拟建工程实 际情况编制和填报。 2.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包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本表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由招标人填写,金额部分由投标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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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表“项目名称”列内已填写的内容仅为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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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 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 招标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 编码 措施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内容及 包含范围 计算基础/ (或数量) 费率(%)/ (或单价) 价格构成明细(元)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机械) 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和 利润 金额(元) 备注 1 措施项目清单 1 项 1.1 构成明细 1 1.2 构成明细 2 ...... 2 措施项目清单 2 2.1 构成明细 1 2.2 构成明细 2 ...... 3 措施项目清单 3 3.1 构成明细 1 3.2 构成明细 2 ...... 4 措施项目清单 4 4.1 构成明细 1 4.2 构成明细 2 ...... ... ...... 合计 注:1.采用总价计价方式的,可只填“价格”列数值;采用费率计价方式的,可不填写“价格”列数值。 2.本表作为清单投标报价的内容,由投标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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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1 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 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措施项 目名称 价格 (元) 1.初始设立费用 2.中期运行费用 3.后期拆除费用 占比(%) 金额(元) 占比(%) 金额(元) 占比(%) 金额(元)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1.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在措施项目范围内,对有使用周期和需要摊销的措施项目,如脚手架等, 选择使用。 2.由投标人根据措施项目的使用情况,阶段分摊措施费用。 本表项目编码、措施项目名称由招标人填写,价格及阶段分摊组成由投标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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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组成明细表 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组成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大型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进出场次 数 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单价(元) C=C 1 +C 2 +C 3 合价(元) 备注 机械 安拆费 机械 装卸运输 费 固定装置 安拆费 A B C 1 C 2 C 3 D=A·B·C 本页小计 - 合 计 - 注:1.相同大型机械进出场价格不同时,应分别列项。 2.本表作为清单投标报价的内容,由投标人填写。 3.进出场及安拆费用单价应包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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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其他项目清单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暂估(暂定)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填写合计数 (详见暂列金额明细表) 2 专业工程暂估价 填写合计数 (详见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3 计日工 填写合计数 (详见计日工表) 4 总承包服务费 填写合计数 (详见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合 计 注:材料暂估价此处不汇总,材料暂估价进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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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暂列金额明细表 招标工程量清单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暂定金额(元) 备注 1 合同价格调整暂列金额 1.1 ... 2 未确定工程暂列金额 2.1 ... 3 未确定服务暂列金额 3.1 ... 4 未确定其他暂列金额 4.1 ...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1.本表由招标人填写“暂定金额”总额,采用费率计价方式计算暂定金额的,应分别填写“计算基 础”“费率”,并计算填写“暂定金额”;采用总价计价方式计算暂定金额的,可直接填写“暂定金 额”。 2.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填写并计入投标总价中。 3.暂列金额应包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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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材料暂估价表 材料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 单位 数量 * 拟发包(采购)方式 * 发包 (采购)人 不含税单价(元) 合价(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合 计 注:1.本表由招标人根据清单项目的拟用材料,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价计入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和综合单价人材机报价中。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设备等。 3.“规格型号”、“数量”、“拟发包(采购)方式”为非必填项,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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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专业工程名 称 拟发包工 程类别 拟发包 (采购) 方式 发包(采 购)人 暂估金额(元) 备注 不含税价格 增值税 含税价格 A 1 B 1 C 1 合 计 注:1.本表“暂估金额”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暂估金额”填写并计入投标总价中。 2.暂估金额应包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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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 计日工表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计日工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综合单价(元) 合价(元) 1 人工 1.1 1.2 1.3 1.4 … … 2 材料 2.1 2.2 2.3 2.4 2.5 … 3 施工机具(机械) 3.1 3.2 3.3 3.4 3.5 … 合计 =1+2+3 注:1.本表计日工名称、暂定数量应由招标人填写。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单价应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 定确定;编制投标报价时,单价应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暂定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2.综合单价应包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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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0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备注 A 1 B C 1 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详见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 式确定的材料一览表 2 专业分包工程 详见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本页小计 合 计 注: 1. 本表项目名称应由招标人填写。 2.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时, 采用费率计价方式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 应分别填写 “ 计算基础 A 1 ”“ 费率 B” ,并计算填写 “ 金额 C 1 ” , C 1 =A 1 ×B ;采用总价计价方式计算总承包服务 费的,可直接填写 “ 金额 C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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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增值税计价表 增值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说明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1 增值税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 费+其他项目费(扣除专业工 程暂估价)之和为基数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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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机械)调价一览表 主要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机械)调价一览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机械)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不含税单价 合价 1 人工 1.1 1.2 1.3 1.4 1.5 … 2 材料 2.1 2.2 2.3 2.4 2.5 … 3 施工机具(机械) 3.1 3.2 3.3 3.4 3.5 … 合计 =1+2+3 注:本表可作为合同附件中计价风险调整合同价款依据,由投标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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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3 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一览表 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一览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目编 码 材料名 称 规格型 号 单 位 数量 不含税 单价 (元) 合价 (元) 有效损 耗率 ( % ) 交货方式 送达地点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 合计 注:本表由招标人填写,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确定总承包服务费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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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4.根据《浦东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023-2027 )建设工作要求》,对该路段进行提 档升级。实施范围为东起南六公路,西至煜超标准件厂(镇界),总长度为 803m ,现状车行道标 准宽度为 9m ,总面积约为 7227m2 。对一般路段车行道铣刨加罩、强度不同的区域采取基层补强, 更换路缘石,两侧绿化(行道树)补种提升,重新漆画道路标线、增设警示标牌、红白杆等,同 步实施道路附属工程、安防工程。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位于浦东新区宣桥镇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基本满足具备施工条件。采购人不提供临水源头,中标人 进场后自行解决。 1.2.2 施工区域内临电、临水的布线、接装、计量表具等工作均由中标人负责,费用应包干 在施工措施费中。 1.2.3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本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描述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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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 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 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 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 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 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 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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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 次性验收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 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 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 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 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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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 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 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 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 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 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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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 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 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 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 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 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 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 或其他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 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 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 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 为引起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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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 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 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 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 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 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 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 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 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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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 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 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 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 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 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 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 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 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 护、防寒、防雨、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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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 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 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 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 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 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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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 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 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 安全要求; (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 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 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 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 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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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 度。 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工程师 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 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 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 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 包括水土资源保护、 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 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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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 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 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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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 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 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 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 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 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 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 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 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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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见。 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 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 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 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 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 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 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 书面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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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 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 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 各工种技术 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 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 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 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 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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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 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 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 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 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 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 对用于永久工程的 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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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 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 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 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 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 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 增值税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 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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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增值税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 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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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 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 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 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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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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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 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 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 备 注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砼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 2.特殊技术要求 2.2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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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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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封面格式 项目 响应文件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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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目 录 一、商务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承诺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 A(磋商报价表)、投标函附录 B;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或由收款银行盖章的《投标保证金提交单》(如有); (五)拟分包计划表; (六)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八)廉政承诺书 (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十)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1 份:可装订在商务标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二、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三)投标人基本资料; (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 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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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一、商务标 (一)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及其附录 A、附录 B 投 标 承 诺 书(2013 版) (本承诺书装订于投标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投标。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不与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向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 负责人。 八、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 人选的相关规定。 九、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 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行政部门备案。 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一、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 十二、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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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投标函 致: (采购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工程” ) 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投标函附录 A 所载明的投标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 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 程的施工,投标函附录 A 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投标函附录 A 载明的质量标准。 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 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 A、附录 B 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 A、附录 B,对双方具 有约束力。 投标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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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冬路道路提档升级工程包 1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项目负责人手机号 自报施工工期 自报质量 最终报价(总价、元) 首次报价表 建设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单位工程名称 报 价(万元) 暂列金额 (万元) 专业工程 暂估价(万元) 备注 总计 分部分项工 程量报价 其他项目报 价 措施费报价 增值税项目报价 合计 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2 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 3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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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附录 B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5 分包 见拟分包计划表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0 预付款额度 11 预付款保函金额 12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 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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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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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报建编号及标段号)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 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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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三)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 (项目名称) (报建编 号及标段号)(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 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 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分工,承担各自所负的 责任和风险,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按 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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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四)《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或由收款银行盖章的《投标保证金提交单》(如有)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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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六)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 缴纳情况声明函 (样张)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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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 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 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 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 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 1. 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 体组织等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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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注 : 各 行 业 划 型 标 准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 企 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 以 下 的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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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 企 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 下 的 为 微 型 企 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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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八)廉政承诺书 廉政承诺书 兹我单位于参加 项目招标(公开)前作如下郑重承诺: 我单位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浦东新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自觉 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恪守公平竞争原则,认真负责、 诚实守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工作,不为谋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采购(招标)单位和个人、评审 委员会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和为其购置与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办 公用品等钱物,或者邀请其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诚信履行合同,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采购(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 用、材料设备供应、工作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以及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验收、 质量问题处理、售后服务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若违背上述承诺,我单位接受浦东新区招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若造成采购(招标)单位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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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 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十)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1 份:可装订在商务标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十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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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二、技术标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 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工程施工主要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法; (2)保证施工质量的主要技术措施以及预防施工质量通病的措施; (3)保证本工程安全、文明的主要技术措施; (4)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及保证措施; (5)施工总体平面布置图、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用量情况; (6)“渣土垃圾”整治措施; (7)工程总包管理、施工配合措施; (8)养护措施 (9)项目经理承诺情况 (10)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和再生建材利用措施计划:建筑废弃混凝土的预计产生数量,预 计排放时间,减排和单独堆放的有效措施及运输计划和要求;(按照沪建管联(2015)643 号文 关于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这条请大家重视) (11)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 (12)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 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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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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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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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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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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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 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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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M2) 位 置 需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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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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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 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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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 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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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三)投标人基本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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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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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本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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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4.近年信誉情况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行贿犯罪记录,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 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其中诉 讼及仲裁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 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明相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类 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 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就上述内容需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投标公函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 容。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条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 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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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最终报价表 建设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单位工程名称 报 价(万元) 暂列金额 (万元) 专业工程 暂估价(万元) 备注 总计 分部分项工 程量报价 其他项目报 价 措施费报价 增值税项目报价 合计 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2 自报施工工期 日历天,自报质量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 3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码: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备好加盖公章的空白最后报价表(不密封进磋商响应文件),以备二次报价时使用;若第二次报价未作变动,供应商仍须提供一份填写完整并加盖 公章或法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最终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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