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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森林植被恢复建设项目的合同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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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合同公告
    2026年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森林植被恢复建设项目的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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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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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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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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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5103260508108754-1535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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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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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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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2026 年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森林植被恢复建设项 目 合同编号: 11N78428645620265808 甲 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乙 方: 上海高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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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乙方(承包人) : 上海高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 2026 年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森林 植被恢复建设项目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或“本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026 年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森林植被恢复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 川沙新镇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镇级资金 。 5.工程内容: 2026 年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森林植被恢复建设项目涉及川沙新 镇和平村、界龙村、虹桥村、纯新村、汤店村、储店村、新浜村、新吉村、会龙 村、连民村、吴店村,共计建设面积 66.41 亩(具体以实测为准)。建设内容为场 地平整,开挖排水沟系,苗木种植等。主要品种有弗栎、朴树、无患子、榉树、 高杆石楠、日本早樱等。 。 6.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所显示的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作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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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三、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符合竣工及移交时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一年中苗木成活率 100%,并且长势良好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暂定: (大写)人民币 贰佰伍拾万零肆佰玖拾柒元柒角伍分 (¥2500497.75 ) ,其中不含税价 元,增值税税率为 9 %, 增值税 元,最终以甲方审计审定金额为准。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3.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农行上海凌桥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高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账 号:03435000040006123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如有)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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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定标会议纪要、答疑文件、补遗文件、澄清文 件和承诺函、竞谈文件等往来函件) ; (10)投标书及其附件; (11)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 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 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 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如涉及土方工程, 承包人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运输, 并严 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对于土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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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合同于 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 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副本一式 4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承包人执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甲方 (公章或合同章)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 沙新镇人民政府 乙方 (公章或合同章) 上 海 高 凌 绿 化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男 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 川路 540 号 住 所 浦 东 新 区 江 东 路 1527 号 2 幢 联 系 人 周潇 联 系 人 范 婷 婷 联系电话 58909677 联系电话 13918685528 约定送达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 川路 540 号 约定送达地址 浦 东 新 区 江 东 路 1527 号 2 幢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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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 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构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 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 及其他合同文件(如有) 。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 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 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 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 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 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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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 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 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 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 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 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 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 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 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 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 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 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 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 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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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 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 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 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 设备。 1.1.3.3 临时工程: 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 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 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器具和其 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 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 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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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 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 〔开工通 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 定确定。 1.1.4.3 工期: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 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 且发包 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 计算。 1.1.4.5 保修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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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 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 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 包 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 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单价、 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 额。 1.1.5.5 暂列金额: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 价格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 工 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 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 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 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 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 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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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 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 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的, 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 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 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 行业或地 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 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 签约合 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如有)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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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 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 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按照第 7.4.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 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 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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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 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 并由监理人在 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 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 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 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 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 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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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 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 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 交通工具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知识产权 1.9.1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 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9.2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 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 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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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9.4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 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 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 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此保密条款长 期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1.1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 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 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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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 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 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 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 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3.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 2.3.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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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 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 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 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 限。 2.3.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施工条件、 基础 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4 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 金来源证明。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 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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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承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 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办理工伤保险, 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 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 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 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 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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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 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 工,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以及承包人为项 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 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 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 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 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该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 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 项目经理有权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 向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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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 的改进报告。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 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向 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合同 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 注册执业资格等,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 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 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更 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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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 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4.2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 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4.3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 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未经承包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 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 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 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等。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 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 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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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 生活场所由承 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 员行使,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 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 〔施工组织设计〕 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 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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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并作详细记录, 编制工程质量 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 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 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 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 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 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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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 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 求, 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 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 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 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 工安全的紧急情况, 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 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 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记录, 接受发包人、 监理人监督。 6.1.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 按照其要求执行。 合同当事人 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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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且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 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 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 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 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该措 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 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超过 7 天的,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 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 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 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立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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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6.1.6.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毗邻地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6.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 监理人以及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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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 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 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 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 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 施工进度计划经 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 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 承包人应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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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工进度计划的认可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 补充协议、 双方来往函 件等文件对完工日竣工日期的描述及约定, 均不视为发包人放弃按照合同约定的 权利, 并从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或经过工期顺延后的竣工日期次日起追究承 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 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 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 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 经发包人同意后, 监理人 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 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 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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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 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 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 期, 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修订〕执行。 7.4.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或补充条款中约定逾期 竣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上限及其他赔偿责任等。 承包人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继 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5 暂停施工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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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7.5.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5.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5.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 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 承包人可先 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 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 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5.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在 工程复工前, 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 并确定工 程复工条件。 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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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7.5.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 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 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 则承包 人可以通知发包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 〔变更的范围〕 第 (2) 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5.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 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 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 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5.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此增加的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 7.5.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8.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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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进场。 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 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 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 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 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 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 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 人违约〕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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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保管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 清点的, 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 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 由承包人负责检验, 检验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并要求承包人 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 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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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 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 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 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 应按照本条 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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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 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 监理人发出 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 方可实 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 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 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 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应说明 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 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 说明计划 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 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 认为不能执行, 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否则,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变更,并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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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 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 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 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 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 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 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由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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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也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 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 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 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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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 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 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 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6.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 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 后, 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 事项。 10.6.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 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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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 经发包人同意后,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 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 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 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 每天提 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 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审查并经 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合 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 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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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 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 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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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 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 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 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 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 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 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规定, 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 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 以下风险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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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 发包人 确认用于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 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 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 工程 设备的价格, 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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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 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 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 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 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 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费用的计算方法, 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 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 7 天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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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预付款完全扣 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 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 但剩余 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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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程量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或抽样复测, 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 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 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据此计算工程 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总价合同,按照本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 程量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 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 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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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 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 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 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单价合同中的总 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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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 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 及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 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 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延迟 7 日后仍未审批完成或 由发包人出具书面材料表明无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向承包人签发无异 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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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 遗漏或重复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 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若一方存在异议的, 可以通过通用条款第 4.4 条 〔商 定或确定〕解决。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 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 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 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 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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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试验、 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及相应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 的, 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在完成监 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 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 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 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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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 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 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 格工程, 同时发包人可不支付相应工程费用。 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 常使用的,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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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 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 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 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的, 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 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 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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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验收合格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已 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 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有关竣工结算申请 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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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 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 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 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 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 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 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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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算;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 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 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 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 缺陷责任期, 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 超过 24 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 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 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 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 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 发包人 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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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2)种 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3%,如承包人在发 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 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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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 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可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 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 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 发包人可 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 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 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 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 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 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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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 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 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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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 工程设备保护和移交 工作, 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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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5)承包人未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出现第 16.2.1 项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第 (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 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 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 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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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 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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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 因投保产生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 向监理人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 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 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 (或) 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 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 (或) 延长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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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 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 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 将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 则视为对发 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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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20.1 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 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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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及行业的有关 本工程适用的各专业标准、规范。如以上没有的标准、规范,按双方书面约定的 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执行。各类各级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间一律就高不就 低。各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自费配备,如需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 规范的份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8套(含承包人编制竣工图所需6套) 。如承包人需 要增加图纸套数,由承包人自行联系设计承包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组织设计承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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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通信地址: 。 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前述联系方式均为正确并可以有效送达。 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须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在发包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 如前述联系方式不准确或 无法有效送达或任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 则由此 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且发包人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 送达。 1.1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 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照经发包人批准且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调整, 最终结算价以建设单位审计审定的结果为准, 若本工 程被列入政府审计范围的,最终结算价应以政府审计审定的结果为准。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姓名: 周潇 ; 联系电话: / ; 授权范围:批准付款证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结算及结算依据签证 费用、 工期补偿等一切重大事项, 其批准的文件在符合发包人对有关资料的管理 和审批程序后有效。 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发包 人、 代建单位对结算依据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 最终的工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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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2.3.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3.2 提供施工条件 承包人负责提供本条所列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2.3.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但不对有关内容的 理解负责。 2.3.4 逾期提供的责任:本条不适用。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开立项 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周期为1个月。 承包人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实施开工备案20个工作日内存储工资保 证金, 并在取得存储工资保证金凭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交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 浦建路1619号1号楼4楼, 咨询电话: 021-68812333 转1116/1118分机)进行审核保存。 工程款账户: 开户行: 账号: 人工费账户: 开户行: 账号: 若承包人逾期申请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逾期将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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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每逾期一日, 每日应按相应人工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从下期应 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付未付的人工费和违约金。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履行本合同所有权利及义务, 经项目经理签 字确认后均为有效。 4.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以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以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以是否能在合同约 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获取相关部门签认合格的文件为准) 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 并由承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承担第16.2条[承包人违约]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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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在合同生效后15 天内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开工,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4天。 11. 价格调整 11.1 施工价格调整 11.1.1 允许施工价格调整 施工价格按照招投标确定原则计算,仅当出现以下情况,才可调整价格: 根据“沪建市管(2008)12号文”的指导意见及沪建市管(2008)39号文关 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 》的通知,在工程施工期间,当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超过约定幅度时【约 定幅度人工±3%、钢材±5%、其他材料及机械台班±8%、 ;变化幅度=(施工 期间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投标时的信息价) *100%-100%】 , 调整其超过约定幅 度以上部分的价格。投标时的信息价以 2026 年 9 月信息价计取。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①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 且发包人处有关本工程的财政资金下达, 承包 人按照3.5[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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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净值 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按进度提交己完工程量报告时间是: 每月 的25日。报监理人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进行支付。因承包人未能准时提交工 程量报告的,当月可不予计量,工作量累计到下月。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 。 12.3.5 本条不适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工程款项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支付: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发包人合同金额的70 %。 (2)工程开工后,经验工计价(包括施工图纸变更及签证部分)后累计完 成的投资额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 按照签约合同价 的 %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应当将上述施工进度款中包含的人工费单独列出。 发包人应当将人工 费支付至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人工费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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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即审计结束)后,工程款项 支付至发包人审定金额的 97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及审核 14.1.1 项目最后一个单位工程外业验收合格后4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 交经监理人审核且符合国家审计部门要求的结算报表及相应资料, 且承包人最终 送审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中的建安费用。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表 及相应资料的情况, 有权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 所发生 的咨询或审核费用, 按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计取,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并支付。在工程结算送至发包人/建设单位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 提交遗漏项目的结算资料, 若有遗漏项目结算均作为对发包人的让利, 不得增加 调整。 承包人收到结算初审报告后,应在10天内提出修改、补充意见,逾期未提出 修改意见的,视为对初审报告的认可。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审计结 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14.1.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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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②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将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上述其他金额应单独列出。 14.1.6 本项目的社会保险费最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投标的总费用(造价变 动除外) ;发包人有权对实际发生在本项目的社保费实行实际审核,管理人员社 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由施 工单位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核付,按实结算,如未提供,平时不 作支付; 最终社保费在竣工结算时结清, 需提供的缴纳凭证资料及相关结算原则 具体按沪建建管(2017)899号文件要求执行。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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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最终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所有质量保证金均为无息返还, 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必须有物管公司的 签字手续。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期 1 本合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质量保修期如下:质 量保修期限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2 上述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期的终止: 质量保修期届满、 承包人妥善履行全部质量保修责任 且经发包人委托的本项目的物管公司验收并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终止, 但 前述的确认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上述条例及有关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4 上述质量保修期乃就本工程整体而言, 若合同文件或政府有关法律规范等 对本工程整体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质量保修期规定, 则质量保修期结束后 并不会解除承包人按该等文件或法律规范所须承担的个别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 以该较长的质量保修期为准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5 对于本工程范围内隐蔽性的、通过合理检查、试验不能发现的缺陷,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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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2)承包人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障费按政府有关现行有效的规定 办理。 (3)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向其投 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经济损失,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整理,并保护好现场,承包 人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且不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要求。 因承包人在 整理保险索赔资料、现场保护等方面的瑕疵,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损失概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 21. 其他 本合同项下承包人应承担的发包人损失包括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可得利 益损失及为解决纠纷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 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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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廉洁责任书 附件 4: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附件 5: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 6: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 7: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8: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9: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10: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11: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12:履约担保 附件 13:预付款担保 附件 14:暂估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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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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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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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附件 3: 廉洁责任书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上海高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为加强双方单位的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和乙方的各项活动, 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保护国家、 集体和双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洁责任书。 第一条 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 洁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 得违反工程施工的规章制度。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 违纪、 违法行为的, 应及时提醒对方, 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实施的事前、事中、事 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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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工程施工等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工 程施工活动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严 格执行工程施工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 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 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由甲方按照管 理权限,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由乙方按照管 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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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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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附件 4: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上海高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 防火工作, 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 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 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明确要求、加强指导。 2. 甲方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 信息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布置, 定期听取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 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有关人 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有权进行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并 可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 1000 元-2000 元/次不等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乙方的违章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 (2)未制定《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或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动用明 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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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人民币 2000 元-50000 元/次不等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5.在发生第一条第 3 款或第 4 款约定情形时,甲方代表、项目管理公司的 代甲方工程师(如有)或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均有权代表甲方 向乙方签发《施工违章扣款单》。乙方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乙方接受口头或书面 的整改通知和《施工违章扣款单》,就施工现场的违约违章事宜进行确认,落实 整改措施,并接受其他一切与施工现场治安相关的送达文书。 6.本协议所述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 甲方有权随时从其应向乙方支付的 工程款等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 并在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 如乙方的违约行为构 成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则依照该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7.《施工违章扣款单》自送达乙方之时即视为甲方与乙方双方已对扣款单 中所述的违约事实及处罚措施予以了确认。 如乙方对此存有异议的, 应在收到该 《施工违章扣款单》之日起二日内及时向签发单位书面提出申诉。 8.根据施工现场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甲 方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相关费用由涉及的各施工单位进行 合理分担,乙方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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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5.乙方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如发现 甲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 甲方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第三条 其他 1.本协议书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并作为该合同的附件, 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之同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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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附件 5: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上海高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政府颁布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 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 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相一致以及 “方便人民生活, 有利于发展生产、 保护生态环境” 的原则, 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 明施工原则。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 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 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在其施工方案中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各项文明施工措施, 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 所有施工管理、 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 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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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 乙方必须在每 年 5-8 月委托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 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甲方备案。 8.如发现乙方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可由甲方代为办 理,其费用由乙方加倍承担。 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 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 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 定期组织检 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人民币 1000 元-5000 元/次不等的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 力,情节严重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 5000 元~50000 元/次不等的 金额作为违约金。 六、 在发生第五款情形时, 甲方代表与项目管理公司的代甲方工程师 (如有) 及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均有权代表甲方向乙方签发《施工违章 扣款单》 。 乙方在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乙方接受口头或书面的整改通 知和 《施工违章扣款单》 , 就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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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十一、 本协议书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 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 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 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 并作为该合同的附件, 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之同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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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附件 6: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上海高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 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 商,一致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 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是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的责任单位。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相关文件应在施工开始前报 建设方备案。 第二条 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 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 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 和协调。 第三条 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 织考核。 第四条 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 护措施,避免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他文件中约定的与本工程 施工安全相关规定执行,前述“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以及上海市相关部 门的规定, 本工程合同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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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设部有关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 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 设置专职安全员, 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并将名单报甲 方备案。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 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 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如有)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 位统一管理的范围;为明确要求,乙方应与各分包单位(如有)签订管理协议; 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 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 做好上岗前 的安全培训,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 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 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 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 责任区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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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通知》,因停工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 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进行教育和制止, 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如乙方在收到口头整改通知、 《整改通知单》或《停工整顿通知》 后未能按通知要求的期限整改完毕, 或前述通知指出的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未得 到有效消除的,则甲方代表、项目管理公司的代甲方工程师(如有) 及工程监 理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如有)有权签发《施工违章扣款单》,并视情节严重程 度在每次发生该等情形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0 元-50000 元/次不等 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第十六条 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可派员参与 劳动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 甲方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 对责任 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甲方和/或第三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 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而发生人身、财产、卫生、 环境或安全事故的,甲方代表、项目管理公司的代甲方工程师(如有)及工

  • attachment.text· 第 89 页· 官方字段

    89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则依照该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中所述的《施工违章扣款单》自送达乙方之时即视为甲方 与乙方双方已对通知单中所述的违约事实及处罚措施予以了确认。 如乙方对此存 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该《施工违章扣款单》之日起二日内及时向签发单位书面提 出。如签发单位经与乙方充分沟通后认为有误的,应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的,协议双方可根据需要经过协商后进 行补充、修改。如本协议之约定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的,则相关 条款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并作为该合同的 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之同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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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附件 7: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 上海高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 协 商 一 致 就 2026 年 浦 东 新 区 川 沙 新 镇 森 林 植 被 恢 复 建 设 项 目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供热与供冷系统, 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及其他项目。具体约定: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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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 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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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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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附件 8: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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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附件 9: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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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附件 10: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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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附件 11: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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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附件 12: 履约担保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 : 鉴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发 包人” ) 与 上海高凌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承包人” ) 于 年 月 日就 2026 年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森林植被恢复建设项目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方愿 意无条件地、 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 在 7 天内无 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 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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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附件 13: 预付款担保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 :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与 上海高凌绿化建设有 限公司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2026 年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森林植被恢复建设项目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 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 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 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 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 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 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向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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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附件 14: 14-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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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14-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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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14-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官方附件

  • 2026年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森林植被恢复建设项目的合同(11N784286456202658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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