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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中标建筑工程与装修中标结果 · 工程 · 竞争性磋商

青浦区金姚泵站应急供水(兼回灌)深井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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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轴

  1. 中标结果
    青浦区金姚泵站应急供水(兼回灌)深井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 官方原文 ↗

资格、清单与技术要求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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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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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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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00000260603115587-0036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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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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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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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孙 本公司〈联合体)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财库 ( 2020 ) 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 参加上海市 供水管理事务中心〈单位名称) 的毒浦区金姚泵站应急供水〈兼回灌) 深 共工程〈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 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 的具体情况如下; 5应急供水〈兼回灌) 深井工程〈标的名称) ,属于建筑业 (采购文件中明 EPs 2h ain Glee wii , 从业人员_146 人, 营业收入为103714. 9454 万元,资产总额为_ 65566. 2028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 Ge Fe Ve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 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 HE: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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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浦区金姚泵站应急供水(兼回灌)深井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310000000260603115587-00368261 资金编号:0026-000196539 采购人: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 采购代理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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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 纸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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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oa bat 竞争性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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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青浦区金姚泵站应急供水(兼回灌)深井工程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 公司受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委托,对青浦区金姚泵站应急供水(兼回灌)深井工程进行国内 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 其他资格要求: (1)供应商持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法人 单位提供)或非法人组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 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具备有效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该项目负责人以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上查询为准,且在册零在建 项目记录(同一报建编号的工程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的供应商。[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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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准。 5. 交付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 706 号。 6. 交付日期:施工工期 12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以业主书面通知为准) 7. 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 工程建设项目。 8. 采购预算金额:1813500 元(国库资金:1813500 元;自筹资金:0 元) 9. 最高限价:1813500 元。 各供应商各包件的投标金额均不得超出采购预算金额。 10.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强制采购节 能产品政策:强制采购在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的品目。2)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 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3)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 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4)扶持中小企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5)购买国货政策:本 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11. 最高限价:1813500 元 12. 合同履行期限:120 日历天 13. 项目联系人:张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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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6-10-26 9: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暂定 2026-10-26 9:45: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电子响应文件:www.zfcg.sh.gov.cn; 纸质响应文件(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 828 号 8 楼会议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 828 号 8 楼会议室。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3.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4)磋商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 (5)投标签收回执加盖公章; (6)自带电脑和上网卡。 3.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5)磋商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 (6)投标签收回执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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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开标后至评标当天24:00分前,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 打印查询结果提交评标委员审核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信用信息查询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对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以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 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 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 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 内容和操作要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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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商须知 L FN)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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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上海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 230 号 5 楼 联 系 人:卫甚佳 电 话:13651727792 1.1.3 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 828 号 8 楼 联系人:张西海 电话:18721973297 1.1.4 项目名称 青浦区金姚泵站应急供水(兼回灌)深井工程 1.1.5 建设地点 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 706 号 1.1.6 建设规模 凿井工程(新建第Ⅲ承压含水层应急供水(兼回灌)深井一口,设计回灌能 力 9.6 立方米/小时,应急取水能力 80 立方米/小时),泵基础施工, 道路 修复、绿化补种及养护, 压力滤罐施工,深井回灌井工艺设备及进水系 统安装,自控仪表设备、电气工程等工作内容,建安费 181.35 万元 1.1.7 项目相 关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 / 设计单位 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 监理单位 落实中 1.2.1 建设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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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本项目 施工的 条件 1.4.1 (2) 项目经理资格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1.4.1 (3) 业绩要求 无 1.4.1 (4) 其他要求 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1.9.1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联系人: 电话: 1.10. 1 磋商答疑会 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 (盖单位公章)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发送至代理机构联系人 邮箱(81222712@qq.com),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地址:上海市宝山 区双城路 828 号 8 楼会议室)。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 答的问题,将在 http://www.zfcg.sh.gov.cn/上发布澄清公告,磋商响应 方自行网上下载。如果澄清公告发出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 5 日的,应 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10. 3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26 日 9 时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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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3.7.3 技术文件页数 / 3.7.4 盖章和签字要求 盖章页: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 和盖章的章页。 盖章和签字要求: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 字);造价人员专用章(或签字);项目经理章(或签字)并盖执业章。 3.7.5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1 份(清单组价文件、商务标、技术标)。纸 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注:电子文件:响应文件的电子版刻录光盘并 U 盘备 份 1 份。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清单组价文件和商务标、技术标 3.7.6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和硬封面装订。 4.1.1 响应文件包装要求 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 封口处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 4.1.2 响应文件封套标记 采购人: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 响应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 4.2.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本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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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5)磋商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 (6)投标签收回执加盖公章; ( 7 )自带电脑和上网卡。 6.1.1 磋商小组组成 依法组建,成员为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7.1.1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 人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 □ 是 7.3.1 履约保证金 ■不提供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7.16. 1 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10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应 提供下列材料: (一)供应商持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非法人组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提供供应商持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副本(事业法人单位提供)或非法人组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2. 法定代表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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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 承诺未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 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 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无在建证明。 11 其他注意事项 否决条款详见评审办法 12 政策功能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提供根据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评标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 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 的金额, 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中小企业 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发布财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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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 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3、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 对财政部财库〔2019〕18 号和财政部财库〔2019〕19 号文公布的节能环 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 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 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 4、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最新 公告及通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http://www.cnca.gov.cn),若采购产品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目录内的产品,供应商应承诺提供具有强制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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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 进行核对, 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 否则, 视作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并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在磋商截止时间 前, 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 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 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致响应文件在磋商前泄密的,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4 网上响应 (1)登入招投标系统: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 证书)登陆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投标系统。 (2)填写网上响应文件: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项目, 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网 上响应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 行响应。 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填写内容加密后上传到投标系 统。 (3)正式响应:供应商填写好所有响应内容后,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递交响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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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操作,逾时未完成解密的供应商,将作无效响应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供应 商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8 开标记录的确认 (1)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的内容自 动汇总生成磋商记录表。 (2)供应商应及时检查磋商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 表一致,并作出确认。 (3)供应商发现磋商记录表与其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 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正,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实磋商记 录表的内容是否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一致。 如不一致的, 应及时更正。 供应商未对磋商记录表提出异议,又据不作出确认的,视为确认磋商 记录表的内容。 9 其他 本项目按规定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 (以 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 实施采购,投标供应商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 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 本采购代理公司不承 担责任: 1、因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维护和管理,故电子招标系 统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本采购代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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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供应商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上 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项目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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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 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 关响应均无效; (4) 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 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 根据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 〔2016〕 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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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8)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成交资格,采购人重新采购 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 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 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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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发送至代理机构联系 人邮箱(81222712@qq.com),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 828 号 8 楼)。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 http://www.zfcg.sh.gov.cn/ 上发布澄清公告,磋商响应方自行网上下载。如果澄清公告发出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 5 日 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11 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 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 人的承诺。 1.12 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人”,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 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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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2.2.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 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 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 题, 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时间。 2.3.2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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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3)联合体协议(如有);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供应商基本材料; (6)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 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②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 资料。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2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1.3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 括联合体协议。 3.2 磋商报价 3.2.1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结合实际成本、合理利润,供应商应合理报价,若 属于恶意低价者,将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鉴定,可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相关要求进行报价。 3.2.3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时修 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相关要求。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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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检测费用)。如质量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复验检测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3.4 响应文件有效期 3.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 应文件。 3.4.2 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 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 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 磋商保证金。 3.5 磋商保证金 3.5.1 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3.5.2 供应商未按本章第 3.5.1 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5.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放弃项目成交的,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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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如施工员、材料员、预算 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复印 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6.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填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供 应商须知前附表。 3.6.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填写。 3.6.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 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工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和要求、工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技术文件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 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 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文件,且技术文件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7.3 技术文件文字部分应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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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4.1.2 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首次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即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如果首次响应文件未按供应商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被 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4.2.5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和盖 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磋商 5.1 磋商准备 5.1.1 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时需提交的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1。 5.1.2 磋商前,根据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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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作无效; 5.2.4 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3 磋商程序 5.3.1 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 带 CA 证书及有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卡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签名并解密磋商响应文件。 5.3.2 磋商活动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a.由采购人或其委托人员检验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及相应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原件(除密封于商务文件内外,还应单独再准备一份,无需密 封)。 b.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在结束解密后,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资质认定, 并对其进行资格检查。 c. 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 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 d.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与其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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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 表确认。 5.3.7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 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3.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 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 明。 5.3.9 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5.4 报价 5.4.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 a 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注:适用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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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 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 非招标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 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 行评审。 6.3.2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磋商小组不接受供 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澄清、说明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澄清、 说明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直 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6.3.3 磋商小组负责人在磋商小组中产生,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 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磋商小组形成的书面评审报告上签 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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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 优劣顺序推荐。 7.2. 确定成交供应商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 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2.3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 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2.4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 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 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7.2.5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7.2.6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按照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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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 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 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5. 质疑与投诉 7.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 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5.2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7.5.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 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 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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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7.6. 终止采购 7.6.1 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 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7.6.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 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有报送本级财政部 门。 8.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 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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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自行下载,下载链接: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kCZUB6TlmeYCO62HtEWX-Q?pwd=pndk 提取码: pn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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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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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评审办法 一、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 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 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 1、本评标办法作为本项目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依据,在评标全过程中应遵照执行,违反 本评标办法的打分无效。 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通过符合性审 查的响应文件按此评标办法进行详细评审, 未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将被作为 无效标而不纳入详细评审范围。 3、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审原 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20 分)+技术文件得分(80 分),按总得分由高到 低进行排序,推荐 3 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 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 推荐。 4、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 分别进行单独磋商,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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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一)响应文件未经供应商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本项指响应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磋商承诺书; 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3、共同磋商协议(如有)。 (二)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磋商协议的(如有) 本项指共同磋商协议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 提交, 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供应商出席磋商时须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 理。 (四)供应商信用信息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后、评标当天 24:00 分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 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拒 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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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本条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的: 1.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2.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3.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4.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 5.未按要求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的; 6.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密封要求的; 7.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需为中小企业且提交有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8.其他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八)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本条指投标报价符合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1813500 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投标(响应)的其他情形或未能实质性满足采购文件的其他 情形。 四、确定入围供应商 通过资格符合性检查进入详细评审。 五、异常低价审查 (1) 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 (响应) 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65%的, 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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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其中,属于第 3) 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 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3)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 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 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六、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序号 评审因素 设置分值 (分) 技术部分得分 满分 80 分 1 (主观评审因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根据施工方案内容具体、齐全程度,施工技术方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以及切合实际保证措施的完善程度,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 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响应文件是否编制完整,是否响应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要求,对本项目的理解熟悉的程度,安装调试及绿化养护措 施的可行性综合评分。 施工方案完整齐全、针对性及操作性强;施工组织有序、措施得 力、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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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2 (主观评审因素) 质量、 安全、 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根据供应商自报的质量标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程度:材料、 设备质量的保证措施;各施工工序的质检手段和组织措施;供应商的 现场施工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技术管理等组织管理措施能否 满足本工程需要,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程度。 质量保证措施完整、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完整,对应措施得力【8-10 分】; 质量保证措施较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较好,对应措施较好【5-8(不含)分】;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有部分缺失、措施无 针对性【2-5(不含)分】。 2-10 3 (主观评审因素)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根据供应商自报的工期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程度:进度计划;总进度 及计划工期的控制措施;材料、劳动力、机械等资源需要量计划及控 制。 工程按期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合理可行,保证措施完整得力, 材料、劳动力、机械等资源控制措施强【8-10 分】; 工程按期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较好,保证措施完整性较好,材 料、劳动力、机械等资源控制措施较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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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有缺失或针对性差、考虑不全面等 【0-2(不含)分】。 6 (主观评审因素)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 根据供应商对于工程现场周边情况的了解情况, 对于拟施工现场总平 面布置的方案。 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完善、合理,结合工程特, 具有针对性的现场围护措施【4-5 分】; 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一般【2-4(不含)分】; 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临时设施)规划差或缺失【0-2(不含) 分】。 0-5 7 (客观评审因素)施工工期: 供应商自报工期满足磋商文件工期要求的得 1 分。自报工期提前 竣工者加 1 分;经济处罚承诺大于每日合同价款 0.2‰的加 1 分。承 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 0-3 8 (客观评审因素)工程质量: 采购人要求的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供应商自报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者加 1 分; 经济处 罚承诺大于合同价款 2%的, 加 1 分承诺须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 情况汇总表中列明,否则不得分。最高 2 分。 0-2 9 (客观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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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10 1. 由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供应商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形成修正金额。 2. 确定各有效供应商的经评审的响应报价(B), B=各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报价(A)+ 修正金额。 3. 确定评审基准价: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低的经评审的响应报价(B) 为评审基准价。 4. 计算得分: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经评审的响应报价 (B) ×价格权值 (20%) ×100。 依据财库[2014]214 号文,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 文件要求且第二次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且价格分为满分。其 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磋商 报价)*20。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5.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工程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 格不给予优惠扣除,用原价参与评审。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 及财政部发布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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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ny 全| 章 合同条歌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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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包 1 合同模板: [ 合同中心 - 合同名称 ]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法人姓名 ] (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法人性别 ] ) 地址: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 [ 合同中心 - 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 [ 合同中心 - 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 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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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 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 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一次验收合格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 环保、 卫生之 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 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 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 乙方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 具体日期, 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 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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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期次 支付条件 支付比例(%) 1 预付款 0% 2 月进度款 每月按照审核已 完工程量的 80% 支付 3 工程竣工验收且完成结算审价, 乙方支付 结算审价金额的 3%作为质保金后 支付至结算审核 价的 100% 4 保修期满后 甲方一次性退还 乙方全部质保金 …… …… …… (1)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 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 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 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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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 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 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 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 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 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 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 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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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 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 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 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 其费用 由乙方负担。 (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 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 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 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 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 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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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 对方。 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 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 在全部服务 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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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 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 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 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 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2.其他条款 [ 合同中心 - 变更内容 ] [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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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造价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或盖章并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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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总 说 明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及其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 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招标人约定如下:/;计价规范 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 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 合同价格 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 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 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 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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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 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 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 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中涉及“材料暂估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 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 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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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2.7.4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招标要求在 “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中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 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 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暂估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 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 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暂定数量, 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 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 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 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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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增值税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 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 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 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 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3.1.7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 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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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 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 递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 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 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 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递 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 改)进行投标报价 (适用总价合同) 。 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 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 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 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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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Vv. JN a 医 《电子版)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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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名称:青浦区金姚泵站应急供水(兼回灌)深井工程 1.1.2 工程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姚村 706 号 1.1.3 工程规模:凿井工程(新建第Ⅲ承压含水层应急供水(兼回灌)深井一口,设计 回灌能力 9.6 立方米/小时,应急取水能力 80 立方米/小时),泵基础施工,道路修复、绿化 补种及养护,压力滤罐施工,深井回灌井工艺设备及进水系统安装,自控仪表设备、电气工 程等工作内容。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规 定及图纸为准。 (以上仅为该工程的简要描述,正式施工时施工范围以采购人、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三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和其它书面的工作内容及施工要求为准)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基本满足具备施工条件。采购人为本工程施工可提供 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用临电、施工用临水。 1.2.2 施工期间的临电头子由采购人在踏勘现场时告知接驳位置。施工用临电接驳以及 施工区域内的临电布线和接装计量表具由供应商负责(包括供应商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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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 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 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按发包人要求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 暂估价表”。 (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 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 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磋商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 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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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2.4.1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 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指示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和《上海市建 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 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 以承包人承诺 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 承 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 括在工程总报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 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 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3.2.4 工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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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 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 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 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 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 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 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 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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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 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 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 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 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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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 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 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 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 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 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 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 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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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 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 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 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 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 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 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 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 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 “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3 临时供电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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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 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 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 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 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 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 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 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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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 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 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 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 送工程师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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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 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 各项安全要求; (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 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 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 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 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 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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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 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 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 少于 28 天报工程师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 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 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 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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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 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 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 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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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 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 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 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 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 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 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 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 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 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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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9.1.3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 3 个产 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 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 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 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 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 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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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 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 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 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 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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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11.2 进度例会 11.2.1 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 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 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 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 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 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 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 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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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 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 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 取样,并送 甲方指定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 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项目清单中。 13.计日工 13.1 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 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 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 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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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 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 送工程师审批。 14.1.3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 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 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增值税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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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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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合 同 要求 的 试 验 、 试运 行 以 及 检 验和 验 收 均 已 完成 , 并 符 合 合同 要 求 ; (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 15.3 竣工清场 15.3.1 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 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 理: (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 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 外); (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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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第二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 附件 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采购人准备,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内容提供给供应商。图中应当标 示本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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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啊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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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项目 响应文件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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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目 录 一、商务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磋商承诺书;(原件) 报价函(原件) 报价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原件) 报价函附录 B;(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粘贴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联合体协议(原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磋商的,无需提供)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可装订在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五)供应商基本材料; (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二、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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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一、商务文件 (一)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 报 价 承 诺 书 (本承诺书装订于响应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磋商。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与采购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利害关系;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 三、不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磋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向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成交。 五、不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六、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七、不在报价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 项目负责人。 九、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 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十、加强管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十一、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二、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 十三、本公司若违反本报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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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报价函 致: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本报价函附录 A 所载明的磋商总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 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本工程的施工,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报价函附录 A 载明的 质量标准。我方同意本报价函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竞争性 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 书。 随本报价函提交的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 是本报价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磋商保证金金额为(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报价函,包括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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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青浦区金姚泵站应急供水(兼回灌)深井工程包 1 工期/项目负责人 备注 最终报价(总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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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报价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 建设工程名称: (预算编号: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单位工程名称 报 价(万元) 备注 总计 其中 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报价 措施费报价 其他项目费报 价 增值税报价 合计 备注: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2.自报施工工期_______日历天,自报质量________; 3.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期、质量处罚承诺: 5.其他: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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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报价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最终报价表) 建设工程名称: (预算编号: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单位工程名称 报 价(万元) 备注 总计 其中 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报价 措施费报价 其他项目费报 价 增值税报价 合计 备注: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2.自报施工工期_______日历天,自报质量________; 3.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期、质量处罚承诺: 5.其他: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备好加盖公章的空白最终报价表(不密封进磋商响应文件),以备二次报价时使用;若第二次报价未作变动,供应商仍须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最 终报价表,二次报价时如报价改动的须提交重新组价后的清单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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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报价函附录 B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预算编号: )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5 分包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0 预付款额度 11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 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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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的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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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预算编号: )施工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2026 年 月 日起至 202 年 月 日止。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粘贴处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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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 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 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分工, 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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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 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磋商报价以及其他说 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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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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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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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 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 称证、学历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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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五)拟分包情况表 拟分包计划表 序 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 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且不属于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作。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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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六)供应商基本资料 供应商基本资料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或事 业法人证书或 非法人组织证 明文件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事业 法人单位提供)或非法人组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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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工程类别 注:1、本表类似项目定义及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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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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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4.近年财务状况表 提供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近年信誉情况 指企业是否具备管理体系证书,企业信用情况,荣誉情况、履约情况,有未出现重大工 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是否处于破产清偿状态以及诉讼及仲裁等内容。其中诉讼及仲 裁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 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应说明相关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或裁决的,应附此 类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 提供的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就上述内容需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的,应附有关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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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6.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加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 手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手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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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7.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 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 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 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 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 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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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8. 《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 https://zjw.sh.gov.cn/ 查询、 打印, 含条形码, 加盖单位公章,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 7 天内打印有效) 9.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 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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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 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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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 (供应商名称)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 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响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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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二、技术文件: (一)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 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 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 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 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 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1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3)与发包人、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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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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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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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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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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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 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临时 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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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M 2 ) 位 置 需用时间 (二)其他材料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由供应商按实际情况 提供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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